> 文章列表 > 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国税函2009 3号文件)

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国税函2009 3号文件)

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国税函2009 3号文件)

关于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国税函2009 3号文件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问题描述:  问: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如不在列举范围之内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答复: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 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文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