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校学生的权利有

1. 受教育权 :包括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并且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2. 人身尊严权 :学生有受到人格尊重和保护的权利,不受歧视、虐待、批评或惩罚。
3. 个人发展权 :学生有追求个人兴趣、发展个人特长的权利,学校应提供相应的教育资源和环境。
4. 参与权 :学生有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可以通过学生会、班级代表等形式参与学校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5. 教育信息权 :学生有获取教育信息的权利,包括学校规章制度、课程设置、教材使用等方面的信息。
6. 安全权 :学生有在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中学习和生活的权利,学校应采取措施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此外,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学生还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以上权利保障了学生的基本权益,使其能够在教育过程中得到全面的发展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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